轉知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一案: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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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1-12-24 | 人氣:542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26條規定:「(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要求貴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之規定,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行審議,依法作成新決議。
四、檢附教育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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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輔導室 | 2021-12-15 | 人氣:373
一、
依據社團法人大享食育協會110年12月13日享食發字第1100000153號函辦理。
二、
解謎豆子-雜糧知識問答」網頁為該會受農糧署經費補助製作,提供紅豆、綠豆、花生、芝麻、大豆、小米、臺灣藜、樹豆、蕎麥與高粱之食農相關資訊與營養知識,歡迎國中小學師生在教學時使用該網路資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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