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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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0-10-08 | 人氣:349
一、銓敘部109年9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號令一案,考量該部103年6月6日電子郵件解釋有關公務員得否兼任臺北市街頭藝人一事,因該解釋「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與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表演人」、「非以定價方式販售作品」等要件,已不合時宜,爰於109年9月30日起停止適用。
二、本案相關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公餘時間於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尚無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其作品如可食用,應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二)非屬現場表演或創作之技藝作品,仍不得涉及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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