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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桃園市大坡國民小學-優質校園

人事室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0-12-24 | 人氣:778
說明: 一、旨揭自殺死亡者得否辦理撫慰、給卹,前經總處105年2月18日總處給字第1050033085號函知各機關在案。茲因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2條第2項有關自殺死亡不予撫卹之要件已有修正,又經參照銓敘部109年12月11日部退四字第1094991701號書函意見,爰就107年7月1日以後約聘僱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兼勞自殺死亡者,其撫慰、給卹事宜重行規定如下: (一)約聘僱人員:除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解聘僱前自殺者,不予撫卹(慰)外,得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0-12-16 | 人氣:433
為增加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操作彈性及提升運用收益爰修正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放寬股票市值較大公司之投資限制將原投資單一國內股票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增列「但單一國內股票前二年度末之市值均占臺灣加權股價指數權重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受此限,惟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邱凱蘭 - 人事室 | 2020-12-09 | 人氣:415
一、 依旨揭令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需求,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係於原辦公時間為之,權責機關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悖於原留職停薪事由;如係於非原辦公時間為之者,則尚不涉及留職停薪事由之變動。又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至第6條、第13條等相關規定。 二、 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非屬強制加保對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以,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保...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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